外商投资概念
外国人投资等概念
在经济自由区域及自由贸易地区的相关发令上,外国人、外国人投资企业概念准用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规定
外国人 (外促法第2条, 实施令第2条)
- 持有外国国籍的个人
- 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外国法人)
- 国际经济合作机构
- 外国政府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代理机构
- 办理与IBRD、IFC、ADB等开发金融相关业务的国际机构
- 办理或代理对外投资业务的国际机构
- 持有大韩民国国籍在外国永驻的个人
外国人的投资类型
取得国内企业股票或者持有股份
- 外国人投资金额达1亿元以上,投资比例占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或者拥有出资总额30%以上时(外国投资人是2人以上时,需各自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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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金额的例外不予以认可,但对外国人投资比例的例外予以认可(签署下列合同之一时,即使外国人投资金额达1亿元以上或外国人投资比例未满30%,也认可成是外国人直接进行的投资)
- 高级管理人员的派遣或者可选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合同
- 在1年以上期限内交付或购买原材料或产品的合同
- 技术的提供ㆍ导入或者进行共同研究开发的合同
长期贷款
- 拥有外国人投资企业海外母公司及海外母公司股份总数或者出资总额50/100以上等,具有资本出资关系的企业拥有当年向外国人投资企业5年以上的贷款
对于非盈利法人的出捐
- 在科学技术领域拥有独立的研究设施,作为科学技术领域学士学位的持有人,具有3年以上研究经历或具备科学技术领域硕士学位以上学位的研究专职人力的长期雇佣规模达5名以上时